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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在質保期內仍需進行消防維保,原因如下:
質保與維保的責任內容不同質保期主要解決施工質量問題,即施工單位對消防工程在質保期內因施工缺陷導致的故障承擔維修責任。而維保的核心是解決系統維護問題,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測試、清潔保養等,確保消防設施始終處于良好運行狀態。即使工程未出現質量問題,缺乏維保仍可能導致設施因老化、灰塵堆積等原因失效。
法律對維保的強制性要求不因質保期存在而免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需定期組織檢驗、維修消防設施,確保完好有效,且檢測記錄需存檔備查。高層民用建筑相關管理規定也明確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或物業服務企業需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進行維護保養。這些法規未將質保期作為免除維保義務的條件,因此即使工程在質保期內,使用單位仍需履行法定維保責任。
質保期與維保期需并行實施質保期結束后,消防設施仍需持續維保以維持功能。若僅依賴質保期內的被動維修,而忽視日常維護,可能導致設施在質保期結束后因長期缺乏保養而快速損壞,增加后期維修成本和安全風險。例如,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噴頭若長期未清潔,可能因堵塞影響滅火效果;火災報警系統的探測器若未定期測試,可能因靈敏度下降延誤報警時機。
實際案例與地方規范支持維保必要性北京市消防救援總隊等權威機構明確回復:質保期內由施工單位維護保養的,雖可不單獨簽訂維保合同或執行《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但必須保持消防設施完好有效。然而,僅靠故障后維修難以實現這一目標,因此施工單位仍應按規范標準開展維保工作。此外,部分省市的地方標準(如《江西建筑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規范》)直接要求施工單位在質保期內按法律法規和技術規范開展維保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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